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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需要一些有足够震慑力的案件,
来吓退那些怀有心思但尚未动手的人。
他们肯定也在看着这些被找到的孩子,
观察着、盘算着、评估着犯罪的成本。
我们只是讨论或辩论着拐卖话题,
而这些人却正对着案例,
一点点计算着被发现的成本,
想着是否值得“我也去买一个”。
十四年了,
孙海洋终于找到了儿子,
《亲爱的》终于团圆,
这实在是件值得高兴的事。
但高兴之余吧,
这事也让人无比心酸,
因为儿子孙卓对他说:
“我还是想留在养父母身边。”
上次《失孤》也一样,
郭刚堂找了24年,
终于找回了儿子,
但儿子对他说:
“我还是想留在养父母身边,
他们对我有养育之恩。”
找回儿子的还有夏先菊,
夏先菊更惨,
儿子不但决定和养父母一起生活,
还把她拉黑了,
“我只是想像朋友那样关心一下,
可他就把我拉黑了。”
其实岂止孙海洋郭刚堂夏先菊,
大部分亲生父母的遭遇都一样。
“烈焰大王”就讲了一事:
“我老家有个村子,
两口子买了一个小婴儿,
养到五岁大的时候,
孩子的亲生父母找来了,
孩子亲爹哭着过来抱孩子,
结果被孩子狠狠咬了一口。
孩子大哭大喊让他滚,
他把亲爹当成拆散他和养父母的坏蛋,
死活都不肯跟亲爹走。”
太多太多被拐卖的孩子,
最后都变成了这样的人。
所以,正如那句话所说:
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,
会失去两次孩子,
一次是被拐走时,一次是找到时。
很多人都骂孙卓认贼作父,
但是我觉得,
骂孙卓其实是毫无意义的,
再说我们也不应该辱骂他,
毕竟他也是受害者。
我们失个恋还寻死觅活呢,
他难以斩断14年的感情,
实在是再正常不过了。
“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,
会失去两次孩子,
一次是被拐走时,一次是找到时。”
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,
我们应该做的不是辱骂,
而是去做一些有建设性的事情。
所以我想发出一些倡议,
希望你也能够一起加入进来。
01
呼吁将拐卖人口起刑点
提高至10年
目前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规定:
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
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这个起刑点实在是太低了,
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来说,
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,
公益网站“宝贝回家”创始人张宝艳说:
“由于起刑点太低,
起不到很好震慑作用,
所以很多拐卖妇女儿童的人都是惯犯,
有一些人更是出狱后再次犯罪。”
所以我呼吁将拐卖人口起刑点,
从5年提高至10年,直至死刑。
02
呼吁“买卖同罪”
目前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:
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
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●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
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
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收买者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,
买一只熊猫都十年起步,
但买一个孩子最高才判三年,
如果没有虐待儿童,
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,
如此处罚可以说“几乎毫无震慑力”。
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,
只有严惩收买者,
让其心生畏惧不敢收买,
才能彻底杜绝拐卖的发生。
“一个买家的需求,
会导致多个孩子被拐卖。”
所以我坚决呼吁“买卖同罪”,
当然死刑这一条款除外。
03
不主张凡拐卖一律死刑
很多人都在悲愤地提倡:
凡拐卖儿童者一律死刑。
这是非常不合适的。
为什么呢?
如果凡是拐卖就统一死刑,
犯罪分子就会想:
拐一个也是拐,
拐10个也是拐,
那我为什么不拐几个?
如果凡是拐卖就统一死刑,
犯罪分子就会想:
反正也是死,
我为什么不强奸孩子发泄性欲,
我为什么不让她们去卖淫挣钱?
如果凡是拐卖就统一死刑,
犯罪分子就会想:
如果警察来抓我,
我就跟他拼命,
反正被抓也是死。
陈胜吴广造反的时候就说:
“今亡亦死,举大计亦死,等死,死国可乎?”
反正都是一个死,
还不如干脆干票大的,
不就是这个意思吗?
所以千万不能主张凡拐卖一律死刑,
这样不仅会增加犯罪率,
还会降低被拐卖儿童的存活率。
04
呼吁国家直接提起公诉
太多拐卖儿童案已经证明:
亲生父母为了顾及孩子感受,
基本都会选择不起诉买家。
但正因如此,
法律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。
这会让很多买家觉得:
只要我对孩子好,就不会受到处罚。
所以我呼吁凡是拐卖人口案,
都不应该自诉,
而应该直接由公权力机关提起公诉:
不要让孩子去做选择,
也别把亲生父母扯进去,
避免买方以孩子情感为砝码获得减刑。
犯罪不是私事,不能私了,
犯罪就是犯罪,
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,
绝不能因为孩子和亲生父母不想追究,
我们就对买孩者网开一面。
只有让买家受到应有处罚,
才能震慑更多的潜在买家。
05
呼吁强制解除买方的收养关系
找到孩子却没有办法真正团圆,
这是拐卖儿童案最无力的地方。
要避免这种悲催结局的发生,
最好的办法只能是“法律干涉”。
所以我呼吁:
1、强制解除收买方的领养关系
2、被拐孩子不承担赡养收买方的义务
3、对收买方判处巨额赔偿
还是那句话:
不要让孩子去做选择,
因为这实在是太难选择。
这种事情,
最好让情感的归情感、法律的归法律,
不然找到孩子又能如何,
找到就是又一次失去。
06
呼吁拐卖儿童罪不设诉讼时效
公益网站“宝贝回家”创始人张宝艳说:
“在宝贝回家寻子网上,
有四五十个家庭团聚后,
都因为过了追诉期,
而无法对人贩子追究责任。”
被拐者失踪时家人报警,
公安机关及时立案,
哪怕日后数十年都没找到人,
该案还是属于“案发”状态,
就不用受追诉时效的限制。
可现实矛盾恰恰在于,
孩子被拐卖时,
公安机关往往因拐卖证据不足,
或不能确定是否为拐卖,不予立案。
等二十年后孩子找回来,
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。
(诉讼时效最长期限为20年)
所以我呼吁取消诉讼时效限制,
对人贩子实行终身追责,
以解决部分拐卖者“罪而不罚”的问题。
07
呼吁推行基因身份证
孩子一旦被拐卖,
能找回来的几率实在是太低了。
所以我呼吁推行“基因身份证”:
将新生儿指纹采集、DNA采集,
作为上户口和身份登记的必备流程,
以此建立可追溯的身份识别系统。
这个系统一旦建立,
就会让“拐卖”无处藏身。
08
呼吁开设举报有奖政策
“买媳妇买孩子,
其实基本都瞒不过同村人。
大部人举报,
其实都是同村人举报的。
但为什么很多人知道了也不举报呢,
因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”
正因为这样,
所以我呼吁开设举报有奖政策,
举报有奖,有大奖,
才能调动“无关者”的积极性。
奖金从何而来?
我呼吁国家成立被拐保险基金,
国家可以划拨一部分钱,
企业可以赞助一部分钱,
怕孩子被拐的可以购买这个保险。
09
少宣传
选择留在养父母身边的案例
纵观过去几年的拐卖新闻,
每一次找回被拐儿童的热搜,
都是在宣扬“养父母”的孝顺儿子,
不愿意回到亲生父母身边。
我觉得对于这样的案例,
还是不要报道的好。
经常报道这样的事情,
会造成两个可怕的恶果。
一是人贩子会借此煽动买方:
“你就放心买吧,
买回来养个十几年,
就算被亲生父母找到,
孩子还是跟你亲还是跟你姓,
你完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,
孩子以后还会给你养老。”
二是会给买家造成一种错觉:
“买个孩子没有啥子,
大不了还回去就行了。”
这种报道造成的负面影响,
其实比正面影响大得多,
会诱发起更多的潜在买家。
所以我呼吁:
尽量少宣传选择留在养父母身边的案例,
这是非常糟糕的示范。
10
多宣传
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案例
这次被找回的孩子,
不只是孙卓,还有符建涛,
他们都是被同一个人拐卖的。
不过跟孙卓不一样,
符建涛选择了回到亲生父母身边,
尽管亲生父母的家庭条件,
并没有“养父母”好。
班上有同学说符建涛傻,
大概意思就是养父母比亲生父母有钱,还回去干嘛?
符建涛说了这么一句话:
“我的失踪,
对亲生父母打击太大了,
这些年他们为了找我,
付出了太多太多,
如果我继续留在这边,
对他们又是一次打击。”
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后,
妈妈生日那天,
符建涛给她发了一条短信:
“14年简单的言语无法形容你的痛苦,
感谢你做我的妈妈,
这是我此生最大的幸运与福气……
愿我们一家人开开心心快快乐乐,
未来我陪你夕阳漫步。”
这样的案例才是最值得宣传的,
这才是真正的抚慰人心。
一个网友说得特别好:
我们需要一些有足够震慑力的案件,
来吓退那些怀有心思但尚未动手的人。
这些人肯定也在看着这些被找到的孩子,
观察着、盘算着、评估着犯罪的成本。
我们只是讨论或辩论着拐卖话题,
而这些人却正对着案例,
一点点计算着被发现的成本,
想着是否值得“我也去买一个”。
所以我觉得符建涛特别值得被报道,
当“养父母”被警察带走后,
有人问他打算怎么办,
他说了这么一句话:
“他们触犯了法律,就交给法律来决定吧,毕竟做了违法的事情。”
对于买家来说,
这才是真正的震慑,
这才是最有力的震慑。
符建涛比孙卓更值得一个热搜,
但遗憾的是,
很少有媒体报道符建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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